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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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76,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