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12號上訴人鄭○晟(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個資卷)兼法定代理人蔡○君(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個資卷)
鄭○尹(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個資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毅、湯○嘉間因111年度訴字第57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