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黃海竹 被告 陳瑞麟
黃龍標 黃順 永黃順和 姜維祺 詹應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75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公告現值18,000元×面積767㎡×原告請求持分1/8=1,72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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