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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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吳兆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街○○號)已於民國97年6月28日死亡,查無法定各順位繼承人,為處理相關稅捐事宜,依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戴金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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