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周述苓 原告與被告 葉明長 等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