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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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張志祥 被告 張家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附民字第181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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