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1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開獎號碼及日期對照表拾玖張、帳冊壹本、二聯複寫簿拾柒本、簽單伍張、倍數對照表壹張,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間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中旬止,連續提供其位於彰化縣○○鄉○○路○段○○○號之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俗稱「六合彩」之賭博,以「二星」、「三星」等方式供賭客簽賭,每逢星期二、四、六開獎,每注簽賭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十元或二十元(二星每支為二十元、三星每支為十元),並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賭客如簽中,可得五十七倍至五百七十倍不等之彩金,若未簽中者,賭資即全歸甲○○所有。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聚眾賭博所用之傳真機一台、開獎號碼及日期對照表十九張、帳冊一本、二聯複寫簿十七本、簽單五張、倍數對照表一張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名稱:
(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扣案傳真機一台、開獎號碼及日期對照表十九張、帳冊一本、二聯複寫簿十七本、簽單五張、倍數對照表一張。
(三)照片十張。
(四)被告自白。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三、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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