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29號原告 黃山平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扶助律師被告 余秀芳
孫曉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同年9月3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