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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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3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零捌公克、零點零壹肆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被告逃匿遭通緝,於97年7月5日始緝獲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13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被告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至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
2包,經送驗結果,均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其中
1包驗前淨重0.018公克、驗後淨重0.008公克;另1包則驗前淨重0.020公克、驗後淨重0.014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2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參97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卷第19頁)為憑,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確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