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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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 江亭慧 訴訟代理人 陳義山 被告 翁憲世 (即 翁憲一 之承受訴訟人)
翁美喜 (即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
翁喜貞 (即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
林水波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告 翁憲民 (即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
翁憲政 (即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
翁憲平 (即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
翁憲和 (即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
翁照姬 (即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
翁鈴玉 (即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
翁翠敏 (即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
翁憲章 (即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翁照姬、翁憲章、翁憲民、翁美喜、翁喜貞、翁憲世、翁憲政、翁憲和、翁鈴玉、翁憲平、翁翠敏為被告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翁憲一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5月11日死亡,翁憲一配偶 黃淑慧 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翁小雅 均已拋棄繼承(被告翁憲一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已亡),應由第三順序翁照姬、翁憲章、翁憲民、翁美喜、翁喜貞、翁憲世、翁憲政、翁憲和、翁鈴玉、翁憲平、翁翠敏繼承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除戶及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繼字第176號卷宗核閱無誤,依上說明,爰依原告之聲明,裁定命翁照姬、翁憲章、翁憲民、翁美喜、翁喜貞、翁憲世、翁憲政、翁憲和、翁鈴玉、翁憲平、翁翠敏為被告翁憲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