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6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鎮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白鎮宇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