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85號原告 邵立業 被告 姜奕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邵立業於本院公共危險罪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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