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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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李亞蓓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8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被告吳政翰以在拍賣網站、臉書社團網站、臉書拍賣商城網站上張貼販售手機之廣告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所為可能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4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筱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