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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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蔡顯龍具保人黃德偉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更正為「伍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均誤載為壹萬元,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茵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