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所定甲類事件,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陳嘉宏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