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因另案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4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曾因竊盜等案件,經本
院以91年度易字第959號、91年度易字第1175號分別判決有
期徒刑1年2月、4月確定,接續執行,於95年9月19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按,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伍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條第一項、
第四五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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