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9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甲○○」署押貳枚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一)被告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新交簡字第510號判決有期
徒刑參月確定,於92年1月10日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
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
分之一;(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項更正「被告於偽簽
署押後交回取締之警員,已屬於主張行使之狀態,應論以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補充「扣
案之偽造「甲○○」之署押共貳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條第一項、
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一六條、第二一○條、第二一
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從輕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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