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鄭聰賢 被告 周嬿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