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78號聲明人 鍾彭秀月 上列聲明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118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鍾彭秀月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2號裁
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86號裁定,以其再抗告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裁定後,復提出「陳報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