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42號聲請人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桂如 聲請人 甘賴榮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四萬元。
聲請人甘賴榮玉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法官許秀芬法官許紋華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