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債權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淺 債務人 李吳錦 (即 李騰發 之繼承人)
李森彬 (即李騰發之繼承人) 李森林 (即李騰發之繼承人) 李順興 (即李騰發之繼承人) 李素鑾 (即李騰發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有明 (即李騰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53,661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8日起至民國101年2月18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利率年息3.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6.825%)加10%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6.825%)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6.883%)加20%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6.883%)加20%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