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54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5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5452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洪紫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分別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以及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