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冠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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