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準抗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即被告 魏榜 首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0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榜首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撤銷理由。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之處分,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提出於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17條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時必備之法律上之程式。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亦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撤銷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16條第4項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魏榜首所提之聲請撤銷狀(聲請人誤載為抗告狀),並未敘述聲請撤銷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定期先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