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昭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昭翔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昭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12日20時許109年12月20日14時5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41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73號110年度竹簡字第335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9日110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73號110年度竹簡字第335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1日110年6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59號(尚未執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74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