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9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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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9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信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伍信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補充更正為「仍於同日23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伍信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民國108年
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累犯要件,本院斟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前已有酒駕經判刑之紀錄,本次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甫約5個月又再犯本案,另參酌本案酒測值及致生危害程度,足見被告實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且加重其刑亦不致產生罪刑不相當之情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徒刑,已非初犯酒後駕車,顯然心存僥倖,要無可取,本次酒測值為每公升0.38毫克,竟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市區道路,漠視國家禁止酒後駕車之法令,對公眾生命財產形成潛在危險;兼衡被告幸未肇事,已坦承犯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職業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310號被告伍信霖男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居高雄市○○區○○街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伍信霖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35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5日22時30分許,在高雄市澄清路上「大和樂釣蝦場」飲用啤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3時許,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時52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與三多三路223巷口,因臉部泛紅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有酒味並施以檢測,得知伍信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伍信霖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檢察官陳彥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