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4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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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2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內政部代表人余政憲部長)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揆之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王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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