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5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聲請人甲○○與受監護宣告人乙○○為兄弟關係,受監護宣告人乙○○因精神疾病經鈞院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人),並分別由父丙○○、姊丁○○擔任監護人,自民國111年7月25日再改由聲請人甲○○擔任監護人,合先敘明。
(二)因受監護宣告人乙○○自88年起即因精神疾病受監護宣告,住居於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無工作能力,多年來生活費、醫療費等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分擔,近年則全由聲請人甲○○承擔,因無法長期如此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各項支出,因此前監護人丁○○於110年間曾向鈞院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並經裁定准許。經准許處分後,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之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已出售,並已辦理完成移轉登記;另台南市○○區○○○段之六筆土地則於111年11月間出售,惟欲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地政事務所人員表示法院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之裁定,其上記載之監護人為丁○○,並非目前之監護人甲○○,因此拒絕聲請人辦理。
(三)聲請人雖向地政人員說明該裁定内法院已明確准許處分台南市○○區○○○段之六筆土地,監護人僅是代理處分之人,且監護人亦是經法院裁定改定者,故係合法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惟地政人員仍堅稱需法院裁定變更監護人為甲○○,聲請人不得已,謹再向法院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人乙○○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六筆台南市○○區○○○段土地。
(四)台南市○○區○○○段土地地處偏遠,該區土地長期荒廢,未經任何整理開發,是全體共有人(兄弟姊妹)均同意出售,才好不容易尋得買家願意購買,且前鈞院審理後亦同意處分此筆土地,故出售此九層林段土地應是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懇請鈞院明察,賜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至感德便。
(六)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查乙○○前經本院以88年度禁字第19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是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故乙○○應視為已受監護宣告,合先敘明。次查乙○○前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時,依修正前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係由父親丙○○為其法定監護人,嗣丙○○死亡,經本院以91年度監字第6號裁定改定丁○○為乙○○之監護人,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裁定指定乙○○之弟弟即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後又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41號裁定改定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並指定乙○○之姊姊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與戊○○並已陳報乙○○之財產清冊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案卷核閱無誤,堪予認定。
四、次查丁○○於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期間,曾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409號裁定准許確定在案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核閱綦詳,嗣於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出售後,欲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雖因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已改由聲請人任之,致辦理登記受阻,惟並無礙於處分系爭不動產與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利益相符之認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表: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355分之2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1,5765分之2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7135分之24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6105分之25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1205分之26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3,4805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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