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黃紹紘 被告 黃崑光 原告與被告黃崑光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8,114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票面金額120,
000元之支票乙紙,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28,114元【計算式:2,108,114元+120,000元=2,228,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