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徐雅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佩宜 律師即 王詩宏 之遺產管理人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2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臺幣14,000元後,對被繼承人王詩宏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因王詩宏於民國106年4月6日死亡,經本院選任相對人石佩宜律師為王詩宏之遺產管理人,伊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聲請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二、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固於106年8月28日裁定選任相對人為王詩宏之遺產管理人,惟相對人嗣於108年6月20日具狀聲請終結王詩宏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相對人已公示催告期滿,清償債權完畢,乃終結相對人對王詩宏遺產之管理程序,有本院108年7月9日桃院祥家暑108年度司繼字第1308號函在卷可考,堪認相對人已非王詩宏之遺產管理人,本件現無適格之相對人得對之通知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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