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344號聲請人 黃森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廖美棋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到期日尚未屆至,依法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