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葉鎧睿 被告 翁子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