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2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莉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3053、1116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壹、林莉君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拾伍點參捌公克及殘留微量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驗餘淨重合計柒點壹貳公克及殘留微量海洛因之包裝袋陸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犯罪事實(105年9月1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同年11月21日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記載之毛重數量「17.3公克」,應更正為「17.87公克」。
㈡證據補充: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查獲暨扣案物採證照片8張(佐證
105年11月21日犯行,毒偵6627卷第15頁、第22至23頁)。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本)1份、扣案物採證照片3張(佐證105年9月1日犯行,毒偵5089卷第10頁、第14頁背面、第15頁背面)。
㈢證據更正:
1.證據清單編號3.待證事實欄㈠,記載被告行為時為「105年
9月3日」,應更正為「105年9月1日」。
2.證據清單編號3.待證事實欄㈠,記載海洛因純質淨重數量為「11.56公克」,應更正為「11.65」公克。
3.證據清單編號3.證據名稱欄㈡,關於調查局鑑定書日期「
105年12月12日」,應更正為「105年12月30日」。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分別經查獲先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合計重達11.65公克(驗餘淨重15.38公克,偵3053卷第16頁),及後來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合計5.63公克(驗餘淨重7.12公克,毒偵6627卷第40頁),數量非寡,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險不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期間,衡量因此犯罪所生之危害,本於刑罰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毒偵6627卷第5頁受詢問人欄位)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未逾法定數量)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銷燬:扣案之粉塊狀暨粉末4包、粉末6包,經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偵3053卷第16頁、毒偵6627卷第40頁,驗餘重量分別如主文所示),且均係被告本案非法所持有,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