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乙○○被告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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