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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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翔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翔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莊翔傑因強盜等罪,經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意圖長期脫免職役│竊盜│強盜│││而離去職役│││├────────┼────────┼────────┼─────────┤│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一次有│││││期徒刑2年6月一次│├────────┼────────┼────────┼─────────┤│犯罪日期│98.07.21至98.08.│98.08.24│98.08.10至98.08│││24││.18│├────────┼────────┼────────┼─────────┤│偵查(自訴)機關│中部地方軍事檢察│苗栗地檢99年度偵│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署98年偵緝字第11│字第3173號│第5954號│││號│││├─┬──────┼────────┼────────┼─────────┤││法院│高等軍事法院高雄│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分院││││後├──────┼────────┼────────┼─────────┤│事│案號│98年上訴字第67號│99年度易字第828│99年度上訴字第188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9.01.08│99.09.17│99.11.18│├─┼──────┼────────┼────────┼─────────┤│確│法院│高等軍事法院高雄│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7│99年度易字第828│100年度台上字第753││││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02.08│99.09.17│100.02.17│├─┴──────┼────────┼────────┼─────────┤│備註│高等軍事法院高雄│苗栗地檢99年度執│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分院檢察署99年度│字第2872號│字第921號(已分100│││執字第15號│(已分100年執更丙│年執更丙字第388號││││字第388號執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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