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代理人 鄭豊融 相對人 洪雅如 關係人 何子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雅如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7月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與關係人何子純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3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64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23年7月17日,並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8年12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693,31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9年12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州鄉│復興││0000-0000││││233.35│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06│彰化縣溪州鄉公│彰化縣溪州鄉復│住宅鋼筋混泥土│一層:99.47;二層:92.8│陽台:11.7│全部│││││正街10號│興段0000-0000│造│2;三層:59.78;合計:2│4平方公尺│││││││地號││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