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賴淑惠 年籍詳卷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被告 蔡坤諺 選任辯護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淑惠准予訴訟參與。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蔡坤諺殺人案件,經原審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0年,被告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又因被害人 張聰明 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張聰明之配偶,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鈞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認有參與本案訴訟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71條第1、2項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坤諺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上訴於本院審理中。茲查聲請人為被害人張聰明之配偶,而被害人已死亡,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表示贊成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被告及辯護人表示無意見),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弘能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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