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即冠霖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乙○○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台幣陸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因薪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而於民國96年1月10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乙○○薪資、資遣費共計為新台幣(下同)69,065元,給付方式:相對人願於96年3月10日、同年5月10日、同年6月10日,共分3期平均給付;前項付款方式,由相對人將款項直接匯入乙○○在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惟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付款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1份可稽,且相對人亦未表示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