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長吉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紹洲 被告 潘彥呈
蕭登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法官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