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陳玉蘭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被上訴人 黃文貞 (即 陳珠雲 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玲 (即陳珠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仁信 (即陳珠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成 (即陳珠雲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文貞、黃文玲、黃仁信、黃文成為被告陳珠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珠雲於訴訟中之民國113年10月12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查被告陳珠雲之法定繼承人為黃文貞、黃文玲、黃仁信、黃文成等人,此有陳珠雲除戶資料、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茲因黃文貞、黃文玲、黃仁信、黃文成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黃文貞、黃文玲、黃仁信、黃文成為陳珠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本案已訂於113年11月27日14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黃文貞、黃文玲、黃仁信、黃文成若有拋棄或欲拋棄對陳珠雲之繼承權,請告知本院,避免再次發生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併此序明。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寶貴
法官黃仁勇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曹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