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八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