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蔡盈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全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光全貿易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500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保證人 吳宮安 、 陳美玲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光全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