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李瑞義 被告 李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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