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146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資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85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30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4年9月22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4年11月27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