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邱創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邱創義於民國97年1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創義130│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486425│0000000000│10月11日││六八│││元│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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