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4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秋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秋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周秋圳與 羅少謙 為鄰居。周秋圳於民國110年2月2日上午10時38分許,在羅少謙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所前,因故與羅少謙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辱罵羅少謙「幹你娘機掰」(臺語)等語,足以貶損羅少謙名譽。
二、案經羅少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周秋圳固坦承其有於上開時、地,口出「幹你娘機掰」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沒有辱罵告訴人幹你娘機掰,伊當時是對著朋友抱怨,罵給伊朋友聽,要請伊朋友過來,伊講到氣憤處對著伊朋友講這五個字,並非針對告訴人,且告訴人不在場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羅少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訴綦詳,並有錄音譯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各1份及儲存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之光碟1片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其事實足堪認定。徵諸事發時在場告訴人與被告交談過程對話錄音如下:係先有一聲音A稱:「來,你要三小?你要幹嘛?蛤」,隨即有另一聲音B回以:「幹你娘,機掰勒」,A聲嗣再回以:「來來來來」,亦有上開錄音譯文在卷可考,可知顯非如被告所辯僅是對著朋友抱怨,而係針對告訴人所為具針對性、攻擊性之謾罵言詞無訛。是上開「幹你娘機掰」之言語,顯係被告對於告訴人之說話內容所為之回應,足認被告前揭所辯自不可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並無有罪科刑執行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告訴人因細故發生嫌隙,不滿之下而為本犯行,其動機應係發洩情緒,犯後仍飾詞卸責,諒無悔意,迄未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警詢調查筆錄之經濟情況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