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六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呂程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邑建設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億捌仟叁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叁億玖仟
肆佰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玖拾肆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叁萬叁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叁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