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二號
原告東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法定代理人 鄭嘉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路○○○號七樓,惟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簡訊租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月租費,而就此兩造曾於簡訊租用契約書合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簡訊租用契約書第十八條參照),是本件揆諸首揭法條,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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