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侵上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部分,記載之上訴人即被告代號「000000000D」,應更正為「0000000000D」。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將上訴人即被告之代號均記載為「000000000D」,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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