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遷移墳墓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林田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源隆 等間遷移墳墓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林源隆戶籍謄本;被繼承人「 林樸義 (男)及「 陳慈惠 (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資料記事欄,均請勿遮掩)。
二、倘前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掩)、地籍圖謄本。(起訴狀記載「中州段」、宜更正?)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